末位淘汰是否有补偿要看劳动合同是否对此进行了约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末位淘汰的工作制度,则因此被辞退的,没有补偿;
如果未约定,公司无权以此和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赔偿,且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
标准为,在单位工作一年补两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什么是末尾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外来的制度,其最早是由美国通*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奇首先提出,并开始运用于企业。末位淘汰制于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目前,在国内受到一些企业的热力追捧,特别是竞争性较强的销售型企业。这种管理模式促进员工的竞争意识,挖掘员工潜力,将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捆绑,实现共赢。但在实行过程中,末位淘汰制也不免产生负面作用,员工恶性竞争、团体意识薄弱等。无论企业有多少员工,都会产生最后一名,不少企业以三到五次的考核作为辞退最后一名员工的依据。
一般认为,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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