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支持
在现实中,常有单位,未取得法人资格就开始生产用工,并且漠视安全生产管理,这样发生事故也就不奇怪了。但问题是一旦发生工伤,这些企业能赖则赖,理由都是自己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实,国家对此类问题早有应对,日前又新订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何谓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二、一次性赔偿包括哪些费用?《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另外,《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底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赔偿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到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6倍、14倍、12倍、10倍、8倍、6倍、4倍、3倍、2倍、1倍,其中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四、单位拒不支付、发生争议怎么办?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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