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主及其管理方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机构按时交纳车辆保险费用。
对于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投保的机动车,我们有权利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行扣留,并致函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方,要求他们依法进行投保手续办理。
同时,还会对不足额支付的保险费用按规定的最低责任限额两倍予以处以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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