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劳社字[2004]2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南宁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28号)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的补助水平高于或低于自治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时,可视本级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补助水平与自治区补助水平基本相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南宁市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起付额及分段自付部分的核减比例为(在职、退休实行统一核减比例):起付额,核减60%;5000元及以下,自付部分核减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自付部分核减70%;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自付部分核减80%。二、市属各县可根据本县财政承受能力及本标准适当调整本县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三、本调整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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