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抽象危险犯,系无论个体是否实施了特定行为,均应视为具有引发特定性质危害后果的潜在风险,而无需对具体危险程度进行进一步证实。
在危险驾驶罪中,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一经实施便可认定为构成犯罪,无须再进行实证证明此类行为已然实际引致特定的具体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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