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车辆强行挤入车流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需要具体地解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若强行加塞这种行为已经到达"情节恶劣"的程度,抑或存在着其他尚未在法条中明示但是依照法律精神和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状况,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然而,依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强行加塞本身并不能直接与上述法条中的特定情形相对应。在法条中有明确的表述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以及超载超速等,而对于强行加塞的行为,可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如果强行加塞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或者并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评估。如果强行加塞的行为确实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并且情节严重,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不具备上述特征,那么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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