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公函来进行申请会面,而相关看守部门应予以理解并迅速地为其指定会面时间。
2、在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时,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交谈,此时,除了需要递交上述“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机关出示经检察机关签署盖章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3、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律师同样有机会面对面会晤在押被告,为了满足这一程序性的要求,不仅仅需要展示前述的“三证”文件,同时也需要呈示经过检察院盖章确认的起诉书副本或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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