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根据中国的法定法规,律师们被赋予了与狱中服刑人员进行面对面会谈的权力。此举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受到法律程序审查过程中,其应有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地维护及保障,并使之拥有接受法律援助的机会。在这种特殊场合下,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专业解答以及为他们可能面临的诉讼活动进行充分预备和策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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