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现代刑事诉讼中庭审的基本格局由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职能构成,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则是支持控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基础,本文就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过程中就收集证据的观念,证据收取的合法性和如何固定、保存原始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确实充分的证据是支持公诉的基础,公诉人用以支持公诉的证据基本上都是来自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询问、检查、勘验、搜查、聘请专家鉴定等手段获得。能否成功地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取决于侦查取证质量的高低,高质量的侦查取证是成功地支持公诉的基础,归根结底就是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支持公诉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刑事诉讼的证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因此,支持公诉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确实、充分、合法。所谓证据确凿,就是指证据如实地反映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客观存在的,是与犯罪事实关联的、具有明确针对性,对犯事实的全部或某个部份有其证明作用;所谓证据充分就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齐备,能够证明构成犯罪事实的一些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行为、情节、结果等,所谓合法,是指侦查中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收集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从证明个案来说是质和量的统一。
侦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树立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均要收集的观念,全面收集证据
二、言词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取证的合法和询(讯)问的周延,力求达到一步到位
取证中,让证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然流露心迹。切忌套取、诱取证供,更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逼取证供,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刑讯逼供。
三、对证供所作的文字记录,应注意体现取证环境,详略得当,力求周延
侦查中,应注意体现取证环境,如取证的时间长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是否在看守所、询(讯)问人员是否二人等,因为这些情况,是判断侦查中取证时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更是庭审中反驳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进行翻供的有力武器。
四、证人证言,不能忽视对证人案发时基本情况的询问
对证人的取证时间,往往滞后于案发时间,这期间证人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很多变化。因此,侦查人员不但要了解取时的证人情况,更要了解证人在案发时的基本情况。若笔录过于简单,也会造成支持公诉的被动。如某证人为女性,案发时住在某地其父母家,取证时已出嫁,住在另一地其夫家,若开庭时该证人末能到庭的话,公诉人宣读只记明其住址为其夫家的证言笔录时,则辩方可能会提出此人不具备证人资格,其理由是此人与XX证人只是同名而已。中国人同名同姓者实在是太多了。由于公诉人并不知道该证人因出嫁改变住址的情况,就会造成该证词无效,从而影响支持公诉的效果。
五、对原始证据和鉴定结论的收集,必须做到及时、合法、全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鉴定结论,检查、勘验笔录为我国刑事证据的重要种类,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各不相同,但在法庭上成为辩论焦点的原因却几乎一致——即物证、书证、和用于鉴定的检材、样本的提取及检查、勘验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具体操作上是否有纰漏,证物的提取、保管、笔录的制作,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都可能导致公诉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被采信。
侦查是为支持公诉服务的,反过来公诉人员又可根据出庭支持公诉的经验和需要指导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对此,实践中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公诉人员提前介入,即确立起诉引导侦查机制。这个办法的实施,可使公诉人员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并以支持公诉对证据的要求来指导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使侦查人员少走弯路,避免做无用功。鉴于侦查和支持公诉目前的体制状况,加强侦诉联系,充分发挥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是达到侦诉共同目的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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