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续过程中,如若配偶将所购房屋赠送给了小三,通常情况下我们是有权通过法律途径重新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的。
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任何一方均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随意处置,也就是说,男方并没有权力私自将房产作为礼物赠送给第三者。
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可依据法律程序,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我们所应得的权益,请求追回房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都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
(1)工资以及奖金收入;
(2)生产经营盈利所得;
(3)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产生的财产;
(5)除上述四项以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些共享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合法处理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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