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的职责包括:
1.招聘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2.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4.其他职责。
一、代理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有代理招标时,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应当订立委托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代理机构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谨慎处理委托事宜;如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因违反注意义务或越权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有: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指示不当或擅自变更委托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审批手续、资金来源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授权范围内办理下列事宜: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还特别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以下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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