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在仲裁裁决书中的表述
时间:2023-06-06 10:20:55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仲裁的过程是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材料的过程,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过程。因此要使裁决论理充分,说理透彻,就必须在裁决书中全面反映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并且在表述中要做到具体、明确、清晰。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确认和评断的书面反映。作为直接了解仲裁活动的一个窗口,裁决书必然要全面反映仲裁过程,尤其是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仲裁庭认定证据的过程。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个仲裁的过程,就是证据的发现、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清晰反映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其目的不仅在于探求案件的客观事实,更是为了体现仲裁的公平和正义。

一、仲裁裁决书表述证据的必要性

1.裁决书表述证据是当事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的需要

受大陆法系裁判文书措辞简洁、概括性、结论性的影响,我国的裁判文书长期以来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十分普遍[1],尤其表现在证据分析判断上,相当多的裁判文书在内容上举证不分彼此、内容笼统,没有质证内容,认证不讲理,致使当事人在接到裁判文书之后常常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譬如,有的裁决书证据部分只写以上事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令人难以信服,由此,也使不少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裁判文书向英美法系内容详尽、说理性强靠拢的呼声不断高涨,人们不再愿意接受简单的结论性处理意见,不仅仅看重输赢,而更希望了解得出裁决结论的过程和理由。因此在制作裁决时,必须将案件的是非曲直叙述明白、说理透彻,特别是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使当事人知道使用了何种证据、适用了何种法律,从而了解、检讨裁决的真实含义,对裁决的公正与否予以正确的评价。

2.裁决书表述证据是提高仲裁员素质的需要

由于仲裁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以仲裁员的道德素质、法律修养、逻辑推理能力和生活经验为基础,且仲裁庭在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又有一定的裁量余地(例如,仲裁庭认定证人证言时,是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故如何在裁决书中叙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结果,使裁决书有说服力,就需要裁决书的制作者有认知能力、逻辑推演能力和写作技巧。因此,作为裁决书的制作主体,仲裁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裁决书质量的好坏,要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提高裁决书的制作水平,就必须从业务素质、文化修养等多方面对仲裁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立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3.裁决书表述证据是法院监督的需要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及由其组成的仲裁庭居于案件的主持人和裁决者的地位,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处理进程和裁决结果,因而也享有最大和最集中的权力。孟德斯鸠曾言: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2]也就是说,在任何事情上,权力越大越集中,且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的话,就越容易产生独裁和腐败,这是一个社会规律。这个社会规律也同样适用于仲裁活动。为此,仲裁从制度设立的角度,设置了仲裁监督[3]的制约机制来规范仲裁活动。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就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因此,在裁决书中如实反映当事人举证以及仲裁庭认定证据的过程,有利于法院检验仲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方便法院的监督。

二、当前裁决书在证据表述方面存在的问题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就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并从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程序的完备等多方面向国外先进仲裁机构取经、学习,这些学习的成果也直接体现在仲裁裁决书的撰写上。因此,相对比我国的司法裁判文书,国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从格式、结构,反映庭审程序、归纳焦点、分析论证等方面都较之有进步。但这并不是说,裁决书已经没有改进的空间,反之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裁判文书改革力度的加大,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要保持优势,就必须继续研讨和修正。而证据表述上的缺漏则是裁决书最大的不足:

1.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得不到直观反映

以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为例,目前大部分的裁决书在写作时均会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其所提供的证据一一反映,但在列举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却没有注意将证据的形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是否原件、证据形成时间等客观的表述出来,更有的裁决书为贪求方便而随意的改变简化证据名称,让人无法与原来证据对应。对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有的裁决书根本没有反映,有的只是以一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或存有异议,不予确认)简单带过,那么当事人为什么会有异议,异议的理由是什么,都没有在裁决书中表述,无法在裁决书上直接体现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2.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分析。

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裁决结果就站不住脚[4]。因此,必须通过庭审质证、认证,将所推导的事实与仲裁庭采信的证据相印证,才能清楚叙述案件事实,让人信服。但实践中,很少有裁决书对证据的认证作出明确阐述,大部分仅是简单的写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能相互印证,仲裁庭予以采信等公式化语言,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有多大的证明力,证据间如何相互印证,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没有作深入的分析。还有的裁决书在证据的引用上缺乏针对性、引而不用,甚至引用不符合证据要求的证据,导致裁决书的证据与事实,认定理由和处理结果相脱节,相矛盾。

三、仲裁裁决书证据表述的改进方向

裁决书应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简炼地记载裁决的过程,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的质证情况和仲裁庭认定证据的结论和理由清楚地反映在裁决书中。其表述突出一个准字,强调一个精字,因此裁决书中的证据表述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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