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约满离职后,加盟了另一家同类公司成为老东家久久公司的竞争对手。为此,久久公司以违反《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为由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胡先生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昨天(10月9日),上海市徐汇法院对这起竞业限制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胡先生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04年9月胡先生进入久久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相关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胡先生在离职后的3年内,不得到同类公司任职。2007年9月,胡先生约满离职。随后,久久公司将相关竞业限制补偿金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给予支付,但却被退回。久久公司委托律师调查后发现胡先生夫妻俩已分别成了另两家与久久属于同类企业的公司股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是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常青公司留存在工商部门的章程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与久久公司确有相同之处。胡先生的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久久公司现依此主张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等各方面情况,法院将此金额调整为5万元。
关于久久公司要求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的《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法院认为,胡先生在本案中已承担了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随后其是否继续履行《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属侵权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久久公司如因此受到损害,可依法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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