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后是否需要废弃?
时间:2023-07-06 21:33:49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回销货处理。但是已经跨月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办理

超过三个月的发票还能作废吗?

超过三个月的发票能作废。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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