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卫。
被告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2003年12月26日凌晨,原告张*卫(已孕26周加5天)发生胎膜早破,于3点20分被救护车送至被告医院急诊。4点10分左右,被告医师对张*卫进行查体,诊断为“晚期难免流产、胎膜早破”,被告医师将病情向原告及家属交代并要求原告实施催产素引产,遭到张*卫及家属的拒绝。当日,在得到原告丈夫签字认可的情况下,被告医师对张*卫实施催产素引产。12月28日1点20分,原告娩出一女胎(存活5分钟后死亡)。12月30日,原告出院。期间原告支出医疗费1342.26元。此外,原告张*卫住院期间,原被告已发生纠纷,但被告未封存病案。2004年1月18日,原告以被告延误抢救时机,不积极采取保胎措施、错误作出引产决定,并且在事后编造病历、伪造检查记录,造成其精神和肉体上的严重伤害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张*卫住院原始病案。该病案对于张*卫急诊时间存在差异(一为4:10,一为4:20)、急诊时是否进行B超、彩超检查、阴道见红时间(一为三小时,一为三天)、分娩胎儿是否为活体(一为死胎,一为存活5分钟后死亡)记录存在矛盾。
在法庭质证阶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住院病案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收住院当天并未进行B超和彩超检查,且未收费,病案中B超、彩超检查报告单均为被告伪造。经法庭审核,虽然病案中有B超和彩超的检查报告(均提示胎膜早破、晚期难免流产),但医嘱单中并无医师医嘱要求行B超和彩超检查。此外,交付张*卫费用清单中亦无B超和彩超的收费记录。被告对此解释为:张*卫当时病情危急,医师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免费为其行B超、彩超检查,故医嘱单和收费记录中未显示,但两项辅助检查确已进行,结论亦客观真实。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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