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存在着一种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新型犯罪类型。
该种犯罪的构成并不仅仅依赖于受益金额这单一标准,而是需要依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确知晓、提供的协助性质及所产生的实质影响等诸多复合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例如来说,若有行为人事先已知晓他人计划借助信息网络开展某种非法活动,却依然愿意为之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宣传和付款结算等综合性支持,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这种行为便足以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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