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信”类犯罪行为的定罪依据并非仅仅取决于其所获取的非法利益额度。
一般而言,若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地向违法者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或者支持,且这种协助或支持具有足够的严重性和显著性,则可能构成“帮信”罪名。
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包括:(1)向超过三个不同对象提供援助、协助或者支持的情形;
(2)涉及到被用于支付、结算金额总额达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犯罪活动;
以及(3)通过发布广告或者其他形式的赞助活动为违法行为提供超过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来源的行为等等。
然而,尽管获利金额确实是衡量涉嫌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考量指标之一,但是并未设定出一套具体且固定的金额标准,用以直接判定是否构成了“帮信”类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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