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局标准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要求
工商局标准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要求有写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房屋租赁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合同
租赁合同不必须是书面合同,但是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使用书面形式导致合同租赁期限不能确定的,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什么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
2.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如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3.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如交付定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具有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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