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生活独立且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若希望办理分户手续,可向所属辖区公安局或派出所提出申请。
请配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分户申请书;(2)与婚姻状况变化相关的证明以及其他与分户原因密切相连的其他必要文件;(3)经过人民法院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配判决书,亦或是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过析产处理后的私人房产所有权证书以及公房租赁使用证明;(4)户籍登记的户主本人以及希望办理分户手续的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必须注意的是,家庭户的户主通常由户内长期居住并且拥有房屋产权的那个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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