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期限确实是六个月,自立案之日起算。
就仲裁的案子的执行来说,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的审查权,一是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裁决书是否合法,二是被执行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你提供的这种情况,看来人民法院并不是因为审查后认为你的裁决书不合法而不执行,也不存在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最大的可能就是你猜想的那样: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与法院关系比较好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而促使法院没有立即执行。
因此,你可以向该院的上级法院反映这个情况,如果从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了六个月,你可以直接去上级法院立案执行。
一、扩展资料: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法官或者是行政执行官是不能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如果出现这种行为民众可以前往监察委进行举报。其次如果如果法院出现行政不作为的现象的话,在6个月之内未执行强制执行的命令的话,当事人也可以前往上级法院去进行相关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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