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定金后我能否取回定金取决于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接受买受人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可以采取认购、定购、转让等方式,预约等,因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符合定金法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购房款本金及其收到的利息、定金退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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