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父母买房写女儿名字女儿离婚男方有权要房子吗
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若父母慷慨解囊为子女购买房产,那么依照事先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倘若没有这样的约定或是约定内容不够明确,则可以理解为将房屋视作礼物送给其中一方或者是夫妻二人共同享有;而当我们签订了相关的协议,明确地表示这仅仅是作为礼物赠与给妻子一人时,丈夫便失去了对此房产进行分配的权利,相反,这种情况应被看作是父母分别赠送给了夫妻两人。
如果采用贷款形式购得房产,那么男方依然有权就双方共同承担的还款义务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提出请求进行货币价值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双方离婚,男方父母留下的老房子是共同财产吗
夫妻离婚时,涉及到男方父母名义持有的房产,一般来讲并不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若女方能够提供充分的依据,证明此房产实际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和阐明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包括工资、奖金在内的各种收入,以及遗赠或受赠获得的财产等等。
对于以父母名义持有或控制的房产,因房产本身属于父母所有,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类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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