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在发票的中间位置。增值税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需要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根据规定,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在发票的中间位置。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对于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需要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备注栏上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印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发票专用章应加盖税务机关指定的印章。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应加盖税务机关指定的印章。
根据法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应加盖税务机关指定的印章。因此,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者在发票上加盖税务机关指定的印章。同时,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需要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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