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填写《茂名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
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公章,私人建房附身份证复印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2
批准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平面图》1份
核原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核原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4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方案图纸复印件1份
核原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5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式2份、《安排施工任务通知单》1份
无
0
1
纸质
申请人
6
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1式4份,如需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另办审批手续,如借用相邻土地须附土地业主意见;
规格为3号图,必须标明地界和所有设施详细尺寸
0
1
纸质
申请人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发票原件(收费单位存联)及复印件各1份;经批准该工程的绿化规划平面图、绿化配套基金存折或银行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与银行签订的绿化配套基金监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核原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8
土地闲置办、气象、人防、白蚁防治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环保、卫生防疫、房管、劳动、供电、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窗口”根据具体情况指定)
核原件
0
1
纸质
申请人
9
施工图纸文件原件四套及电子数据1份(包括总说明、目录、建筑、结构、防雷、水、绿化、电等)
无
0
1
纸质
申请人
10
扩、改建工程和经规划监察查处并允许补办手续的违法工程还需另附:原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放线平面图》原件
无
0
1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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