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关于医保报销所需的补缴期限,需参照参保人员断交年限进行考虑。
具体而言,若参保者在断交期间能够在满三个月之前及时完成补缴,那么自补缴次月起便可享受到相应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权益;但是,那种超过三个月未能进行医保补缴的情况下,参保人只有在重新投保并继交六个月后方能获得省级医疗保障机构的审批通过,从而正式启动医保报销流程。
具体规定如下:
1.参保人员在突然停止缴纳医疗保险期间达到或超过六十日(包括六十天)后,以积极态度再次承担医保费用的,则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到由统筹基金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
2.若参保者选择在满六十天后至一百八十天(也就是包含一百八十天)之间继续承担医保费用的,则必须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并等满三个月经历后,才能享受到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保优惠;
3.若参保者选择在超过一百八十天继续缴纳医保费用的,同样应该从缴费当月开始计费,但必须等待六个月经历后方能实现医保报销权益。
值得警惕的是,不论参保人员中断期间是否及时补足所欠医保费用,一律被视作新加入医保体系的参与者,此前的缴费曾经记录将不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之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六、转移接续过程中待遇衔接的具体政策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促进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提出四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二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三是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是《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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