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森林罪的目标
时间:2023-03-05 18:10:39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按照用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每年的森林采伐。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分立。没有批准,有关部门和采伐许可证的收据,是不允许进行切割没有树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任意削减违反位置、数量、树种和采伐许可证中指定的方法尽管采伐许可证的收据。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树木罪。森林资源是一种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一整套法律法规,给予森林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不在本罪范围内的个人,不得在房屋前、屋后种植散乱的林木。

一、薪炭林怎么砍伐

需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为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未领取采伐许可证就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二、关于砍伐树木需要获得许可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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