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性的确认是否有期限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明确的期限,有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时效制度和以形成权为基础的排除期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规定了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通秩序
因此,在确认无效合同的期限方面,我们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确保权利无效原则的适用是基于权利人的外观和法律价值取向
P>1的客观法律价值判断。债权人无客观理由不能行使合同无效请求权,即该权利必须可以行使,但不能行使。这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外观状态和时限的行为要素。利益相关方在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合理地形成了相当大的信任。换言之,债权人未能行使其要求合同无效的权利,使对方确信他不想再次行使其权利。对这种相当信任的判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法官应当根据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所经过的时间、行使权利方式的社会习惯、一个正常、理性的人是否会形成信任以及表明这种信任的相关行为事实来衡量。如果允许债权人再次行使合同无效请求权,将导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这是申请权利无效的决定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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