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以某些物质材料为载体存在,以文字、符号、图片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是指能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证明案件的陈述,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并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及其律师的询问和质证,回答相关作证背景。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般来说,书证在民事审判中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
书证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3、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5、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
6、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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