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初,李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后李某发现装修公司所用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但被装修公司拒绝,其理由是,使用部分替代品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同时也是所有装修公司的一种潜规则。
【说法】
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因为装修公司没有事先告知李某所使用的材质真相,导致李某无从知晓,无从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最终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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