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蒙自民警吉忠春枪杀市民案日前爆出最新消息,蒙自县公安局已与被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称,因为吉忠春是县公安局人员,其造成的后果给潘家造成极大伤害,警方一次性赔偿潘家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5万元。(3月26日《云南信息报》)也就是说,蒙自公安局为自己的警察非法开枪,为自己的枪支管理失误买单已成定局。
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范围: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蒙自公安局赔偿这55万不是有法可依,而是一种概念的模糊。
其实,吉忠春开枪不是职务行为,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行为,蒙自县公安局却代吉忠春履行了赔偿。就因为是公安局枪支管理系统没有严格按照枪支管理制度造成的,于是公安局就大方买单,把纳税人当成了结结实实的冤大头。
再分析一下,假如吉忠春不是警察,他产生这样的后果会怎么样?回答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他不仅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更要承担民事赔偿,因为他纯属个人行为。但是从吉忠春枪杀案来看,除了枪支管理系统出了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外,我们几乎看不出吉忠春的行为能与职务和公务有关,他在争吵斗殴中拔出手枪杀人,完全是他个人的犯罪行为,这种责任也必须是由他个人承担的,纳税人可以为公务人员的职务失误买单,凭什么要为警察的个人犯罪买单?
公民依法纳税,更有权利监督纳税的使用。如果任何一名公务人员的个人犯罪,都能用这种办法全额承包赔偿,不仅有失社会公平,起不到教育和教训的作用,甚至还会助长一些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国家赔偿法》也由此会沦为公务人员个人犯罪的挡箭牌。朱少华
全文7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