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关于婆婆看病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理论上存在争议。
然而,从法律层面分析,若能证明相关支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时也是为达到家庭共同生活目的而产生,那么此笔费用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可作为参考标准:
1.夫妇共同负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支出,如购置合乎家庭需求的生活用品所引发的债务;
2.为了改善共同居住环境而进行的购房、装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3.仅针对任何一方的医疗治疗费用造成的债务;
4.夫妇依照法律规定,对亲属履行抚养义务所形成的支出,这类情况下也可能产生共同债务;
5.以子女教育及家庭成员的职业培训为目的的开支;
包括夫妇进行正当的文化艺术活动和适当体育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6.在合理社交范围内,夫妇为支付相应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7.无论由夫妻中的哪一方负责,只要是用于共同经营,生产领域的支出都可以列为共同债务的范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提到的共同经营、生产不仅涵盖了夫妇双方一同投入的投融资、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了夫妇一方在经营生产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为整个家庭均享有的情形。
最后,如有证据表明债务产生前夫妻二人已达成共识并将其设立为共同债务,那么也应当视作共同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7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