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某一方独立承担了担保义务,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时,依照现行规定,未能获知实情的配偶通常无须承当担保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行为本质上可被视为当事人在享有充分自由意志前提下完成的个人民事法律行为,若此举未获得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或事后追认,并且担保所涉及的债务并不用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日常生活开支、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源于二者共同形成的意愿表达,那么可以认定此类债务更接近于担保人自己的私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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