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贪污和非法挪用资产的法律体系中,将"数额巨大"定义为超过了百万元人民币的挪动公款的行为,这是由我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时如何识别共犯问题的解释》及与此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规定的。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快速变迁,这些司法解释也会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自同日起施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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