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殒命火车头下
合肥一名男子被火车头撞倒,目击者称司机将男子抬到一边,然后离开了现场。昨天下午,这起事故的联合调查小组开始调查此事。死者家属提出53万余元的赔偿。
昨日下午,死者方本林的家属与联合调查小组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谈判。方本林的家属向事故联合调查小组提出,要求对方赔偿539633.50元,包括13181.5元丧葬费,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14余万元(包括方本林妻子(二级残疾)32年的生活费,子女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281714元、精神损害金8000元和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2万元。
据方本林的家属介绍,谈判从下午4点多开始,一直谈了2个小时,最后不欢而散。肇事火车头方面的人称他们提出的要求过高,并称根据铁路相关规定,有些赔偿他们不会答应。方本林的家属表示,他们会坚持合理的要求,为死者讨个说法。
据有关人士透露,联合调查小组对这起事故的调查暂时还没有进展。昨日傍晚,记者致电安徽铁发集团王有武经理,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迅速挂断了电话,此后其手机一直无法接通。
□律师说法
按肇事方过错大小索赔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吴晓峰律师认为,死者家属可根据肇事方的过错大小向肇事方提出民事赔偿。如果肇事火车头承担全部或主要以上责任,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
据吴晓峰介绍,今年3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因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附件
铁规打破肥东火车撞死人被判赔偿
行人被火车撞死,以往铁路部门一般只给几百元安葬费的人道主义救助,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几成铁规。近日,合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打破了这条铁规。
2008年8月20日13时30分左右,由合肥开往芜湖方向的上海铁路局所属16215次货运列车通过桥头集车站西看守道口时,肥东县桥头集镇红光村44岁的村民葛某从未全部封住铁路道口的防护栏杆缺口处通过,穿越铁道。道口监护员李某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其抢过行为,致使葛某被列车撞倒后当场死亡。
事发后,葛某的家人要求赔偿,可铁路部门只准备安慰性地给付2000元安葬费。2009年4月,葛某家人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计35万余元。法院确定上海铁路局承担的损失赔偿比例为40%,判决其赔偿葛某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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