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及其历来所有的个人财产之规定,对于他们彼此之间皆具有严格的法律制约性效力。
这类规定应当采取正式且明确无误的书面方式加以规范和执行。
任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都必然是由双方共同自愿、自由地商定和定制的结果。
而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处置的约定,也必须出自双方的真诚意图表达,不应存在任何欺诈、威胁或是他人压力而诱使对方做出与原意相背离的决定。
若夫妻间的财产协议存在被诱骗、胁迫或因他人施压等不法行为而成立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其进行修改或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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