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时间:2023-04-24 21:02:26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网络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职工债权由职工代表债权人进行整体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由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进行表决。职工债权总体为一票,由职工债权代表行使,其他债权人每人一票。

债权人的表决票,不仅代表了债权人的人数,还代表了该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其所代表的债权份额以确认债权金额为准。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亦不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但需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即未放弃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享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

本案所涉的债权人会议包括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和非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即对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各债权人通过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不组织现场会议的,参加投票的人数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数。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情况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鉴于中国破产法对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剥夺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目的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基于此,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和会议主席(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外的债权人会议是否由会议主席召集,稍显模糊,《破产法意见》第25条用词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依据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法院和会议主席的职权、抑或基于清算组或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要求。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具体期日由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要求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天报告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可以看出,中国立法将会议的召集权人限定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对第一次会议的召集时间、召集方法和通知事项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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