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时间:2023-04-24 21:02:13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表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债权人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债权人会议要如何进行召开

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如果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则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而之后的会议,则由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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