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是怎样的
关于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有关内容有:
1.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3.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4.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二、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船舶抵押权有三个特性:
1.担保性。船舶是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债务关系的担保,债务关系在前,抵押关系在后,两者有主从关系。
2.优先性。主要是在受偿顺序上,当船舶所有人存在许多债务时,由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排在较为优先的受偿顺序上。
3.转移占有性。船舶仍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也保证了抵押权人回收资金,这也是船舶抵押权作为航运融资保障的原因所在。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条件是,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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