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未能按期向购房者交付房产的情况,购买人应积极催促开放商尽早履行交房义务,并与之就明确的交房时间进行协商。
如果经过申请人的合理督促,相关地产公司仍然在三个月的适当期限内未能如约完成交房工作,那么购买人便拥有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权利。
在此前提下,开发商延期交付房产,应当遵守其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具体规定,对因此产生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若该份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度的计算方式,则建议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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