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五审”货运合同纠纷尘埃落定
时间:2023-04-24 11:00:35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来说是3人。但在不久前审结的一宗前后历时10年、历经三级法院5次审理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创下了一项新纪录——由7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04年3月,潮州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潮州公司)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汕头市某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汕头公司)付还其快递运费361910.38元及利息。案件判决后历经上诉、申诉、重审等程序,一晃几年过去。而汕头公司已于2007年3月经清算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原股东黄某、孙某承接。2011年2月,龙湖区法院在重审后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龙湖区法院在重审中查明,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UPS)在中国区总代理的华南分支机构委托潮州公司为潮汕地区代理,负责代办潮汕地区UPS进出口快件的业务,以及与此有关的客户咨询服务和收取客户国际段航空快件运费。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期间,汕头公司先后委托潮州公司使用UPS国际快递向美国客户邮寄货物共34份,运费合共42752.06美元,折合人民币361910.38元,运单的付款方式均为到付。按照汕头公司2007年3月的清算报告,该公司的股东为黄某、孙某,剩余财产按60:40比例分配。

龙湖区法院认为,原告潮州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和孙某共同付还公司的运费人民币361910.38元,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应予以支持。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黄某应以人民币277300元为限、孙某应以人民币184900元为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潮州公司支付人民币361910.38元及利息。

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被告黄某和孙某不服,向汕头中院申请再审。同年9月,汕头中院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

由于本案案情错综复杂,双方争议很大,而且迁延日久,为彻底地解决争端,汕头中院领导下定决心来一次前所未有的把脉会诊——组成阵容强大的7人合议庭。在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汕头中院审委会全体成员到庭旁听,并邀请全院法官自愿旁听。该院还将案件材料在内部网上发布,公开征求全院法官的意见。在庭审后又召开审委扩大会议,具有审判职称的部门正职和民事审判庭、审监庭等业务部门副庭长以上法官共44人参加会议并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了看法。在充分参考法官们的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汕头中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龙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至此,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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