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著名书法家、西安美术学院教授、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茹桂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茹桂应邀为华山管理局题写了华山、独尊等匾额和楹联,并无偿交给华山管理局。同年华山管理局将独尊二字刻石于华山西山门。1994年,华山管理局从《华山导游图》上提取了华山二字刻石于华山东山门山石上。《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封面题字。《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和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属茹桂书写,但并未署名。
2001年,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赵养科就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著作权将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起诉于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02年7月23日,赵养科与华山公司达成协议:华山公司就长期使用赵养科华山作品,支付给赵养科6000元。后赵养科撤回起诉,华阴市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此后,华山公司将赵养科题四个字署名于华山东山门华山刻石上。
2004年,茹桂在得知此事后,将赵养科和华山公司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更改署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2005年9月,一审法院根据茹桂申请,委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对刻石华山二字的原始著作者进行鉴定。经鉴定,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字迹属茹桂所书写,不是赵养科所书写。
据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山公司将华山东山门刻石上华山二字的署名更改为茹桂,并在媒体上刊登更正声明;赵养科在媒体上刊登书面声明,向茹桂公开道歉;赵养科赔偿茹桂实际损失5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茹桂其他诉讼请求。
赵养科不服该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作为书法艺术作品权属争议纠纷,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华山二字的书写原稿,且华山二字经过复印缩小,又经过翻拍放大,再经过反复复印放大,刻字于石上。刻石华山二字已与原始华山二字创作稿有所变化。那么如何认定谁是真正的书写者呢?
审理本案的法官肖宏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书法作为一门以汉字为素材的传统艺术,讲究用笔、结字、章法,一件书法作品能折射出书法家的禀赋、学养、性格、情操和追求,能反映出书法家最简单而又最神秘的抒情风格,而风格是要经过长期积淀才能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本案不仅要从证据上分析认定,还要从鉴定结论和书法风格及特征上分析认定。
肖宏果介绍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华山二字从起笔、收笔及运笔特征上分析,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多份检材,尤其是赵养科提供的华山二字复印件(写有原稿复印件赵养科1993年写)字迹,认为存在明显的差异点,二者的差异点属本质上的差异,遂作出华山东山门刻在石头上的华山字迹是茹桂所写,而不是赵养科所书写的结论。而且,该鉴定结论与茹桂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当认定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
陕西书法家协会专家论证意见也认为,刻石华山二字符合茹桂的起笔、运笔、收笔及点、划、结构穿插的书写习惯和特征。而赵养科的书写习惯和特征与茹桂的完全不一样,有着本质的区别。刻石华山二字是茹桂所书写。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