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工种几年可以退休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交通行业从事驳船船员、拖轮船员、货运汽车驾驶员等特别繁重体力连续满15年、累计满20年。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的精神,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和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因工致残的工作人员可以提前退休,具体规定如下: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作人员,工龄满10年,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致残的工作人员,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男年满55周年,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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