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
住院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累计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支付比例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90%;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内二级医院就医的为75%;市内三级和市外医院就医的为65%和55%(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均为9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20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住院起付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在市内、外医院住院,办理转诊手续的,学生少儿统一为300元/次、其他居民统一为600元/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执行。
注: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的费用纳入上述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但费用不超过最高限额(住院分娩为3000元、产前检查为600元)。
二、门诊
门(急)诊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50%;
在市内、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统一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减半执行。
超过1000元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三、门诊特殊病治疗优惠政策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病种是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共七个病种。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妇幼(限乳房、妇科恶性肿瘤)和解放军101医院)、传染病医院(丙型肝炎)、精神病(市精卫中心),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保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上述门诊特殊病治疗时,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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