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均为位于彼此紧邻之地的不动产权属所有者或者其享有使用权益之人;
第二,相邻关系所涉及的客体则是在实施对不动产权益的行使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各种利益;
第三,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某一方于某些情况下有权利向另外一方提出需求,要求对方给予其必要的方便,同时这也意味着另一方的权益将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些都是受法律调整和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第一条,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之平衡的原则;
第二条,主动提供便利以满足各方共同需要之原则;
第三条,公平且合理性之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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