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相邻关系的对象是行使房地产权利时的利益;
3、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必要的便利,从而限制对方的权利。
调整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提供利益原则;
3、公平合理的原则。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相邻关系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这是由于单个主体构不成相邻,也无法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相互连接的情形,也包括不动产之间相互邻近的情形,比如不相连接的前后两幢房屋也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它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着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如果不动产消灭它也随之消灭。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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