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负责执行的执行官并未给予恢复执行的许可,您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当出现相关方,如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时,建议人民法院在接收到书面异议的当日起算,于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若对裁决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可从裁定送达日起,于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也可尝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同时,还可以寻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关于“执行不能”的问题,这是指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在客观条件下无法进行处置,即便执行法院已经竭尽全力,但案件仍然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此类案件无法得到执行并非因为人民法院执行力度不足,而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失去了清偿债务的能力。针对此类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法院会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以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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