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明文规定,所谓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商业广告和宣传;
以及寄送给他人的价格表等,均被视为要约邀请,这是希望吸引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以及请自己与其订立合同的表达方式。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拍卖公告实际上只是要约邀请,并非确确实实的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