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侮辱罪和诽谤罪皆属亲告罪范畴,然而在此之外,当这些罪行对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破坏时,则无法遵循这一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亲告罪。
所谓亲告罪,简而言之就是一类必须由受害者或其他具有诉求权利之人进行控告方能追究责任的犯罪类型。
这种定义所呈现出的特性在于,此类犯罪通常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关于其是否启动追诉程序,能否由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士自行决定。
的确,有些犯罪行为可能并未给受害者带来实质性的伤害,若他们并不希望寻求刑事制裁,那么法律便无需对这类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然而,如果所有的刑事诉讼均需建立在受害者及其相关人士私人意愿之上,那无疑会严重削弱刑事司法体系的效用,背离了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因此,世界各国的刑法制订都会对亲告罪的自诉权做出相应的调整和约束。
关于亲告罪,它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概念上来说,亲告罪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
第二,亲告罪既包括纯粹意义上的亲告罪,同时也包含非纯粹的亲告罪;
第三,亲告罪的每个案件都有着其独特的性质,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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