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有这样一个习俗,认为养儿能防老,而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女儿是没有赡养父母义务的。其实则不然,在法律上儿子和女儿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样的,当事人也不能以这样的习俗形成有效抗辩。
祝某夫妇共有两女一儿三个子女,夫妻二人多年来一子随儿子祝X生活,祝X家庭的主要收入是务农,本来这几年赡养父母对于他来说也不是什么重担,但是近年来父母年龄越大疾病也就越多,在加上自己孩子上学的花费愈来愈多,自己生活的负担一下子增加不少,于是其多次找两位姐姐商量要求他们承担父母的部分生活费用,但是两位姐姐均以父母应由儿子尽孝为由拒绝,于是祝X诉至法院要求两姐姐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
庭审中,两个女儿均认为,按照农村的习俗,父母应该由弟弟祝X赡养,并且自己作为女儿是嫁作别家的人,不应该承担尽孝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但是考虑到双方但是人的关系,一味的判决可能不利于以后赡养义务履行,于是找来两被告家属(即老人俩女婿),积极的向双方普法教育相关赡养老人义务的法律法规,同时告知他们不能以简单的习俗来抗辩法律的规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两女儿每年各支付800元给予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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