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里面的钱不能取出来,只能用于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但是以下三种情况下,医保卡里的钱可以支取使用:
一、医保卡使用终止:如参保人死亡,亲属可凭死亡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
二、参保人移民:凭公安部门门出具的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
三、异地转移:在当地参保后,可把医保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
上海如何查询个人医疗保险帐户资金?
[导读]:上海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查询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时,凭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到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医保网站查询本人帐户资金底预计、清算和个人帐户金额计息情况;职工在下一次就医时,必须同时携带《就医记录册》、社保卡或医保卡,否则,医疗保险将不支付其医疗费。
上海医疗保险文件的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具体的政策可以上以下网站查询:
http://www.shyb.gov.cn/webqery/ybZlservice.jsp
在职职工就医
在职职工可以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医。
职工看病时出示提供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好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发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医院将按有关医保政策办理。
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和启用:
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在个人医疗帐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即医保卡或社保卡)后可启用个人医疗帐户。
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
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导读]:上海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查询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时,凭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到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医保网站查询本人帐户资金底预计、清算和个人帐户金额计息情况;职工在下一次就医时,必须同时携带《就医记录册》、社保卡或医保卡,否则,医疗保险将不支付其医疗费。
不予支付的情形: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就医、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组成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1)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
(2)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2)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导读]:上海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查询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时,凭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到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医保网站查询本人帐户资金底预计、清算和个人帐户金额计息情况;职工在下一次就医时,必须同时携带《就医记录册》、社保卡或医保卡,否则,医疗保险将不支付其医疗费。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
(1)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2)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且补计资金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3)每一医保年度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根据上一医保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查询:
凭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到邻近底市、区县医保中心查询或凭医保卡号(或社保卡号、身份证号)到医保网站查询本人帐户资金底预计、清算和个人帐户金额计息情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记录册》使用
进行门诊大病医疗参保人员,在区县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登记时,领取《就医记录册》。
门急诊医疗中,当年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门急诊自负段,开始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在第一次门急诊医疗费超过门急诊自负段之后,应当携带医院发给的《领取、使用医疗保险告知单》和本人社保卡或医保卡,到邻近的市、区县中心申领《就医记录册》。
职工在下一次门急诊或门诊大病就医时,必须携带《就医记录册》、社保卡或医保卡同时使用,否则,医疗保险将不支付其医疗费。
[导读]:上海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查询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时,凭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到相关医疗机构或者医保网站查询本人帐户资金底预计、清算和个人帐户金额计息情况;职工在下一次就医时,必须同时携带《就医记录册》、社保卡或医保卡,否则,医疗保险将不支付其医疗费。
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编咨询电话
徐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凯旋路1700号20003064079057
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张杨路3059号近居家桥路20012050811719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康定路805号20004062157519
外省市就医
如果在外地发生疾病的话,有两种方法:
1、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在当地乡卫生院以上医院的门诊费用及住院费用都可以在医保中心报销。就医关系转移时间至少半年。(办理手续:将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寄给上海保险办理人)
2、不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在当地乡卫生院以上医院急诊就医或急诊住院的费用可以在医保中心报销。
在职职工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跨年度的,必须在下一年度3月底以前办理),凭本人的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医疗费收据、病史资料(或复印件)或出院小结等,在本市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按医保政策报销(公司不代办报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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